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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绑架罪、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绑架罪敲诈勒索罪, 2019年12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结婚缺钱遂产生绑架人质索要巨额赎金的念头,在准备作案工具后,于2019年12月23日中午,以租车为名将受害人苏某某骗至涞水县永阳镇西洛平村东偏僻的河套内,持刀进行威胁,抢过苏某某两部手机将苏某某捆绑,并向其家属索要100000元赎金,后苏某某趁赵某某不备逃脱;苏某某的起亚轿车及两部手机落入赵某某手中,赵某某继续与苏某某电话联系,并要挟苏某某付款3万元将车赎回。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证,苏某某被抢轿车价值为76347元,苏某某被抢的VIVO手机价值100元,苏某某被抢的OPPOA9手机价值9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绑架他人,后以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秀奇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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