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900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杭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期间,利用保管公司使用的银行卡以及日常提取、保管公司流动现金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提取的现金部分截留不入账,占为己有,涉案金额共计230986.8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赃款20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霞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卷1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建议书(速裁程序)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