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7********,白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家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到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上班,主要负责网络电商平台运营,为旅行社在“马蜂窝”等旅游平台刷单提高关注度。截止到5月份,公司部门经理邹应诊共计转款8761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用于网络电商平台刷单,被告人赵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用于刷单,而是用于网络赌博、偿还信用卡等个人消费。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对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刷单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轶迅
李瑞林
检察员助理:刘亦涵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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