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5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淅川县**有限公司直营店经理经手公司化肥款的职务便利,收取化肥款524069元,向公司上交445690元,下余78379元予以侵吞。
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分两次将全部赃款上缴。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石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审计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78379元予以侵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超
范丽宁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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