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双江自治县**房**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侵占两家公司财产共计86129.96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双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某某的信任,先后三次将公司账户的18129.96元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供个人使用,后经多次催要,赵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利用从双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处非法侵占所得归还罗某某12000元资金,剩余6129.96元至今未归还。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双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陈某某的信任,将公司账户里的8万元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用该资金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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