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滕州市中央城C区**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另案处理)与温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约定在滕州市大同印象小区东门口斗殴。2019年12月13日7时许,张吗纠集被告人赵某某同程某某、张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吕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温某某纠集的朱某某、李某某、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携带木棍、铁棍、小刀等物品,双方在滕州市大同印象东区门口互相斗殴,造成张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同他人相约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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