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30日,因马某某(已判刑)与李某甲(已判刑)发生矛盾,马某某、单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邵某某(已判刑)约李某甲、郝某某(已判刑)、赵某某等人在长岭县幼儿园第三练歌房讲和,且双方均准备了镐把、斧子、棒子等工具,双方各自乘车到达练歌房后,单某某用口径步枪向对方射击,将郝某某、李某甲击中,2000年9月25日经长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伤情为重伤。2020年4月7日,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讯问,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高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郝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单某某、邵某某、李某乙证言
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鉴定意见
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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