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金某某(另案处理)在快手上发布一段视频,卯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后与金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已起诉)得知后在微信上与金某某争吵并约架。
10月15日下午,王某某、卯某某与金某某、吴某某等人再次通过微信约架,约定当晚在诸暨市**街道**附近打群架。后被告人赵某某及赵某甲、王某甲、管某某、程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受王某某、卯某某纠集参与斗殴。当晚22时左右,上述王某某一方人员在诸暨市**街道**附近路边追打金某某一方人员吴某某、吴某甲、姚某某、张某某,致张某某头皮挫裂伤、右手环指、小指多节指指骨骨折。其中,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殴打对方人员。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方已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3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程某某、管某某、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