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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住址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11年12月29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8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周某甲因在庄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电玩赌场输钱怀疑作假,便邀约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人过来帮忙。庄某某便通知在该赌场负责看场子的陈某甲(已判决)处理,陈某甲带领王某某(已判决)到赌场与赵某某发生纠纷并打斗,被在场人员拉开。后双方约定在贵阳市关山湖区**收费站附近斗殴。陈某甲便带领胡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等人(均已判决)携带刀具与赵某某斗殴。赵某某携带煤气罐到达现场,陈某甲怕赵某某引爆煤气罐带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唐某某、雷某某、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召集人员与陈某甲等人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聚众斗殴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綦宇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电话:1828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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