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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聚众斗殴罪)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公司**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1日,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阜南县城一KTV唱歌时被人殴打。次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得知后,打听到是“小九”殴打的陈某某,便邀集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刀、棍等在阜南县县城寻找“小九”。7月22日夜,在阜南县新妇幼保健医院门口北红路灯处,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将驾驶皖KLP953北京现代轿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误认为是“小九”,遂大声辱骂并驾车追撵。追至阜南县供电局一巷子内,张某某等人弃车逃离。赵某某、孙某某等人持械将张某某驾驶车辆损毁。经鉴定,该车辆被损毁价值5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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