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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脱逃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安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231958********,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村**组,现居住于盐源县**镇**村**组。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11月6日刑满。199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以(1998)盐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1997年12月10日起至2002年6月9日止,于1998年12月2日交付四川省盐源监狱执行刑罚,1999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从盐源监狱西宁建筑劳动工地脱逃。2019年7月19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公安局卫城派出所抓获,2019年7月23日四川省攀西监狱根据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原盐源监狱遗留案件由四川省攀西监狱接管的相关规定,派民警前往四川省盐源县看守所将被告人赵某某押回四川省攀西监狱羁押。

本案由四川省攀西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四川省盐源监狱服刑期间涉嫌脱逃犯罪。

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在四川省盐源监狱服刑期间,于1999年9月17日从盐源监狱西宁建筑劳动工地脱逃。脱逃途中采取顺公路侧步行的方式,先后逃窜到盐源县、云南省华坪县,到云南省华坪县后安家定居,采取打工等方式为生,2015年潜回老家盐源县**镇**村**组,2019年7月19日被四川省盐源县卫城镇派出所查获。被告人赵某某在逃19年10个月零2天,脱逃时余刑还有2年9个月零22天。被告人赵某某自行辩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材料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无视国法,故意实施脱逃犯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系在押服刑罪犯,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昆

何德全

2019年9月9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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