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0********,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本区**路**弄**号**室、402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9月,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赵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虚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4950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名称田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住所**工业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营业期限1996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
2.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证实,购买方田华公司、销售方上海*甲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乙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价税合计1349501元、开票日期2017年2月至9月。
3.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第十三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查获的田华公司16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假票。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情况。
5.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田华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波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1333190****)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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