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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虚开发票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4********,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2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2020年2月1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中旬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三门峡市中心商务区**工地门前遇见一自称能开发票的男子,赵某某在与对方浙江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挂靠的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让对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金额共计4895242.59元,税额共计146857.41元,价税合计共5042100元,并支付给对方15万元现金。

另查明,1、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所在公司老板常某某已到税务机关将赵某某虚开的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42100元金额相同的发票补缴税款共计22542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常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浙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基本情况、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情况说明、现金账记录、记账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金额共计4895242.59元,税额共计146857.41元,价税合计共5042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4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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