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41292419********,汉族,初中,工作单位:南阳**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庄**号,现住同上。2019年06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阳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袁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乡粮管所院内成立了法人为袁某某的南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为股东,经营肠衣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2014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为了少缴国家税款,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与湘乡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购销肠衣的合同,通过他人为其公司虚开19张编号为N0:***********, 交易总金额为1734491.61元,开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总税额为225483.95元,货物名为肠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补缴税款185426.11元、补缴滞纳金2948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2、证人叶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士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英
李新波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3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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