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64********,汉族,初中文化,从事煤炭经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6年11月18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7日被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7年10月17日、12月11日两次退回寿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寿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寿阳县晋民众富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煤场购进原煤18730吨,每吨200元,合计煤款3746000元,全部以现金支付。后赵某某以每吨40元费用让一名叫王健的男子提供了5份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虚假的承兑汇票和虚假的现金支出将购入的原煤作了入库处理。5份增值税发票开票单位新疆聚鑫众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5年12月29日,货物名称煤,数量共计18730吨,发票金额总计4082179.5元,税额总计693970.5元,价税总计4776150元。赵某某将所购原煤销售给寿阳县创益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寿阳县国税局认定,5份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认证抵扣,造成6****0.5元税款流失。

2、2015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实际向陕西文青贸易有限公司、西安*甲商贸公司、西安*乙商贸公司、西安*丙商贸公司、咸阳**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购入煤炭的情况下,从以上五家公司开具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总计4141025.7元,税额总计703974.3元,价税总计4845000元。经寿阳县国税局认定,这44份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认证抵扣,造成7****4.3元税款流失。

上述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虚开税额1397944.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到寿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寿阳县国税局案件移送书、新疆喀什国税局相关材料、西安国税局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丹阳市公安局协查函、投案自首接待记录、赵某某自首书、寿阳县晋民众富商贸有限公司账务资料、寿阳县创益实业有限公司账务资料、寿阳农行明细账、西安有关银行明细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闫某某、康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397944.8元,全部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树珍

2018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案卷材料十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