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庄**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涉案单位**厂及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以不含税的低价购进货物而不能自销售方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月份,为骗取税款,被告人赵某某同意并安排财务总监李某某(已判刑)找采购部经理朱某某(已判决)商议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后在刘某某上(已判决)介绍下,通过陈某某(已起诉)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通过支付价税合计6%的开票费,从庆云县**有限公司为衡水市**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涉案税额2543409.3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衡水市**区**乡**庄**区**号。
2.侦查卷宗九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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