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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号,住本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份至8月份,献县**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以不含税价格购进木质包装箱后,为抵扣税款,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取得宁夏**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1144370元,税款合计166275.99元,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于2019年5月24日、9月4日向献县税务局补缴税款、滞纳金等共计39250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表、河北省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苑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04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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