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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小区**单元**室,系韩城市甲源焦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源杰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8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3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为消耗其名下已停产的韩城市甲源焦煤有限公司账面上的29208.44吨库存原煤(实际无原煤库存),自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5日,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指使财务人员从韩城甲源焦煤有限公司向陕西源杰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虚开原煤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合计金额8018771.03元,合计税额1272477.81元,价税合计9291248.84元。后赵某某指使陕西源杰工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所抵扣税款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微信截图;韩城甲源焦煤有限公司、陕西源杰工贸有限公司账务资料;甲源焦煤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表;韩城税务局证明文件;陕西源杰工贸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到案经过退缴涉案税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芽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370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释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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