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因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公司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向陈某某(已判刑)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57.333万元,税款合计7.9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款合计7.90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云
王 静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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