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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招远市宏鑫油脂有限公司、招远泰亨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乡**村**号1户,现住安徽省界首市**乡**村**号1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马列平(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招远市**油脂有限公司、招远泰亨化工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上述公司无生产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安徽省砀山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等十四户企业为招远市**油脂有限公司、招远**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6份,虚开金额44123736.53元,虚开税款数额5831905.27元;利用招远**油脂有限公司、招远**化工有限公司为广东省揭阳市**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十余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1份,虚开金额40172609.72元,虚开税款数额6750189.49元。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9687844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鹏飞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_3、随文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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