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3日决定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0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假交易资金链的形式,介绍鹤岗市**煤制品加工厂、鹤岗市**煤炭经销处、鹤岗市**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收取发票价税金额7.5%的开票费用后,为鹤岗市****经贸有限公司、佳木斯**供热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洗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鹤岗市芳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624,161.01元,税额1,688,980.64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到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破案经过、缴税凭证、税收缴款书、认罪认罚建议书及告知书、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证明、工作说明;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霍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没有实际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乐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彦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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