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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检刑诉〔2018〕18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1月1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逮捕

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2月27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2年6月26日,用高某某身份信息注册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7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24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共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780份,开具777份,作废3份,开具金额14,043,700.00元。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800份,作废104份,开具1696份,金额162,672,117.24元,税额27,654,259.48元。其中,向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192份,金额19,169,895.52元,税额3,258,875.98元,价税合计22,428,771.50元;确认回流资金共计1078万元,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受票企业共68户,开具发票1696份,金额1.6亿。

同年6月28日,赵某甲用张某甲身份信息注册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7月9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22日注销。该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210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81份,作废129份,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7573.98元,领购农副产品票据9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开具给河北2户,江苏3户,浙江13户,福建8户,江西17户,山东7户,广东7户,重庆1户,四川2户,贵州1户,总计61户企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62份,金额:95,534,681.06元,税额:16,240,897.94元。其中向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为6,200,000元、向河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为12,182,372.35元、向湖州**印染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为1,010293.99元。

同年11月15日,赵某甲用吕某某身份信息注册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11月批准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26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共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495份,开具490份,作废5份。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745份,作废54份。向河北**纺织有限公司等9省市16户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份,票面金额165,980,168.64元,税额28,216,634.09元,价税合计194,196,802.73元。**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4月26日间,向河北**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江西**织造有限公司和江西**制衣有限公司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8份,金额102,369,554.59元,税额17,402,828.41元,价税合计119,772,383.00元。

同年11月19日,赵某甲用赵某某身份信息注册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2012年12月批准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25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共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480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155,229.65元;期末留抵11,700.00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25份,作废45份,向**服饰等29户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80份,票面金额113,581,126.11元,税额19,308,791.59元,价税合计132,889,917.70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1,153,561.94元。其中包含2013年1月31日开具给**服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991,452.99元,税额168,547.01元,价税合计1,160,000.00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2年6、11月,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在集安市**镇、**镇虚假注册成立了“**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等,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间,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0,222,917.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人申请认定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单户查询—发票领用存信息(领购)、**集团掌握虚开纺织企业网银明细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判决书、企业信息、房屋租赁合同书、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报告、关于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报告、关于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的税务调查报告、关于集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报告、关于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稽查意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卢某某、赵某丙、杨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技术协助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福生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集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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