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原**市**区**华街道***社区党总支副书记、社区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市**区**路**号**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市**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6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2019年9月11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
辩护人李永飞,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市**区**街道***社区党总支副书记、社区主任期间,为得到原**市**区**街道党工委书记孙某某在工作上的关照,于2015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在**市**区****小区孙某某租住房屋内送给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原**市**县**镇***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金某甲人民币45万元、收受金某乙人民币12万元、收受邓某某人民币1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行贿数额10万元,受贿数额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晶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6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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