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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行贿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5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乌兰察布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有机生物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常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乌兰察布市**、**、**等领导职务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送给常某某现金。赵某某为了得到常某某的帮助和关照,2005年至2006年,每年春节前送给常某某0.5万元,共计1万元;2006年的一天送给常某某3万元;2007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送给常某某1万元,共计10万元;2008年常某某任乌兰察布市**领导职务后,送给常某某10万元表示祝贺;2010年常某某女儿结婚时,送给常某某5.5万元。2007年赵某某在经营**宾馆期间,因饮用水污染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赵某某请托常某某帮助,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使得**宾馆能够继续营业,赵某某为感谢常某某的帮助,送给常某某20万元;2008年8、9月份,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某成立了乌兰察布市**典当有限公司,为表示感谢,赵某某送给常某某20万元;2012年,经常某某帮助,赵某某入股内蒙古**天然气有限公司,赵某某退股后送给常某某2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送给常某某人民币8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9.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爽

检察员:刘星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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