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2********,汉族,大学本科,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因涉嫌行贿罪,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产权人陈某某欲将自己名下位于高新区**幢**单元**室、12605室,面积均为383.72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用房过户给陆某某。2013年4月,陆某某委托被告人赵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少交税并加快办理。被告人赵某某遂找到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二手房科负责二手房过户受理和初审的工作人员何某某,请其帮忙,并承诺给予其好处。后何某某和房产中介人员宋某甲(又名宋某乙)商量最终决定办理费用为80万元,该80万元除缴纳各项税费外,余款作为何某某及其他经办人员的好处费。
2013年4月8日,陆某某将85万元转给赵某某,赵某某将其中80万元转到何某某提供的其同事张某某招商银行卡内,由张某某将80万元转给宋某甲。2013年4月9日,买卖双方在西大街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厅递交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某某违反二手房受理规定,通过了买卖双方提交的未填写房屋总价的合同,并将未填写房屋总价的合同提供给宋某甲,后宋某甲在合同上填写了远低于成交价格的报税价格。2013年4月11日,宋某甲代缴了两套房产有关税费共计13.358054万元。过户期间因该房屋被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致房屋未能过户。2013年5月,何某某以装修房子为由,让宋某甲给她送了因办理该房屋过户中的10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户籍信息;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二手房的职责、受理流程;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涉案办公用房的完税证明;张某某、宋某甲、赵某某银行流水。
2、证人张某某、宋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涉嫌犯有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光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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