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单元** 室(籍贯黑龙江省桦南县)。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承揽了佳木斯市裸地治理工程,为尽快结算工程款,2015年10月,赵某某送给时任**市**局**的于某某(已判刑)人民币10万元。
2、2010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感谢时任**区**院**的吕某某(另案处理)在承揽红旗街道路拓宽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并进一步拉近关系,先后送给吕某某宝马5系轿车一台、大众CC轿车一台、支付了吕某某家庭厨师68个月的工资,购车款及工资共计人民币1,177,40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10月9日主动到佳木斯市纪检委、富锦市纪检委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建设银行转帐凭条等;
2.证人于某某、吕某某、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邱某某、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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