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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一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1********,汉族,美容美发店店主,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苏省宿迁市,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街组**号,现租住地宜章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枢纽公交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姚金姣,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3日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临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0日;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

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合伙经营美容美发会所的名义,与临武县**路原漂亮宝贝美容美发会所股东杜某某等9人达成协议共同经营,赵某某作为大股东(占股70%)全权负责会所的装修、策划、财务等事宜。原漂亮宝贝美容美发会所股东杜某某等9名股东占30%,会所名称更改为慕尚造型理发店。协议达成以后,赵某某对店面进行装修,并安排员工对外销售50元一张的“好邻居优惠卡”、体验卡三千余张。2019年4月24日,临武慕尚造型理发店开始经营,赵某某安排员工对外推销体验卡、会员卡等卡,收取顾客的卡费并提供相关服务。经营至2019年7月底,赵某某明知临武慕尚造型理发店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仍向客户推出“护理年卡”活动。该活动内容为收取客户几千至一万多不等的费用,向顾客承诺若在有效期内保持每周一次到店接受相应护理,享受护理满40次后即全额退款给客户。实际上,2019年7月、8月、9月临武慕尚造型理发店连续亏损,赵某某没给员工发8-9月份的工资就离开了临武,并停用了其手机号码。经统计,赵某某通过上述“护理年卡”活动共计骗取21名顾客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5740元。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2019年4月,临武县慕尚造型理发店(原漂亮宝贝理发店)在临武县**路开业,被告人赵某某聘请了杜某某等多名员工。经营至2019年9月20日,赵某某未支付员工2019年8月至9月的工资。2019年9月23日,员工联系不上赵某某遂向临武县人社局投诉,之后临武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赵某某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在其店面进行了公示并通知了其家属,赵某某仍未出面解决工资问题,期间赵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后逃往深圳市。经调查,赵某某拖欠临武慕尚造型理发店26名员工工资合计135389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宜章县玉溪镇开了一家慕尚造型理发店,聘请了胡某某等多名员工。经营至2019年9月20日,赵某某在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逃匿,员工联系不到赵某某遂向宜章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宜章县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联系赵某某,赵某某未出面解决问题,后在宜章慕尚造型理发店门店张贴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经调查,赵某某拖欠宜章慕尚造型理发店26名员工工资合计162722元。

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合作协议、股份协议书、临武县慕尚店报表、慕尚理发店营业执照、员工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杜某某的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957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合计298111元,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代雄

检察官助理:李正莲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2.案卷十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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