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楼**室,无业。2015年10月16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7年5月10日释放;2018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7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编造其妹妹苗某某有急事需要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0元。
2.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编造能够办理转让电信营业厅的事由,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取入职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46670元。
二、盗窃罪
2018年2月14日至2月19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登陆被害人常某某微信的机会,从其绑定的银行卡中多次盗取人民币1561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9670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5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位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短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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