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新区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4月3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给宫某某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531350283308)。2018年11月4日,宫某某告知赵某某该卡审核通过,后赵某某找到宫某某假借给该卡激活的名义,将卡内32000元钱转走套现后供其个人使用,后赵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被害人宫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4.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