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给宫某某办理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531350283308)。2018年11月4日,宫某某告知赵某某该卡审核通过,后赵某某找到宫某某假借给该卡激活的名义,将卡内32000元钱转走套现后供其个人使用,后赵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被害人宫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4.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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