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22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小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没有期货从业资格,且没有期货投资的相关知识,为赚取佣金,其与微信昵称为“Mr.*”(另案处理)的网友联系,商定做“**国际期货”的代理并约定收取佣金费用。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网上购买QQ账号,并建立QQ群,用昵称为“夏*”的QQ账号冒充“**国际期货”的客服发布在该平台投资获利的虚假消息,引诱他人添加该QQ账号到“**国际期货”平台注册投资,并以昵称“**官方认证”的QQ账号冒充老师在QQ群内发布该平台期货涨跌的相关消息,分析期货走势,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多次在该平台投资导致亏损,被告人赵某某从平台抽取佣金共计23018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归案后,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动电话、U盘、移动硬盘、银行卡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手续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0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灵敏
检察员:蔡珂炯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本案相关物证(详见清单)。
6.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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