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街**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期间,赵某某在没有经济收入、没有存款和资产的前提下,以购房、买车、承包工程用钱为由,以月利息2分钱、3分钱不等,向杨某甲借款4万元,还其5千元利息;向某某某借款5万元,还其1.5万元利息;向杨某乙借款5万元,还其1.2万元利息;向史某某借款2万元,还其2千元利息;向李某某借款4万元,还其7,200元利息,赵某某在向上述人员借款后,并没有将钱用于购房、买车、承包工程,而且将钱款用于支付之前借款利息以及日常生活挥霍。2016年4月份,赵某某为躲避债务不还欠款,逃匿至沈阳,并更换自己的联系方式,造成上述被害人共158,800.00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私有房屋卡、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信息维护单、个人贷款对账单、借据、出所登记表、抓捕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某某某、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哲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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