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晚上10点54分,张某某(已判刑)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吉C****5黑色轿车,在梨树县孤家子镇慧良牧业西侧向北3公里的水泥路边,发生单方事故。被告人赵某某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谎称是自己开车发生单方事故,帮助张某某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公司人民币17,816. 3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帮助他人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骗取保险理赔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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