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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装卸队法人,现住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组)。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消息称其有N95、N90、3M等不同型号口罩可以出售,骗取倪某某、李某某等23名被害人的信任,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汇款给赵某某后,微信均被赵某某拉黑,且未收到口罩。直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共骗取人民币12,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将赃款交由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倪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丽颖

2020年3月31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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