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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赵某某,小名赵某旭,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汤泉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在浦口区看守所,于2020年8月11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倪某娜(已判决)、付某钢(已判决)经预谋,由赵某某提供泛美银行投资网站以及介绍泛美银行资料,虚构泛美银行中国区大数据股权投资项目,冒充泛美银行工作人员,以购买股票高额返利为幌子,于6、7月份,骗取河南省商丘市居民被害人王某荣、刘某芝、冯某娣、王某霞、曹某荣、李某、李某奇、张某丽、李某、韩某、张某等人共计87.67万元;骗取山东省菏泽市居民被害人钟某奎、施某荣、苏某霞、姚某丽等人共计24.215万元,非法获利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2、同案被告人倪某娜、付某钢、陈某伟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赵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寄押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倪某娜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电子账单、微信交易明细;付某钢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张某丽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购房定金合同、协助查封通知书、酒店住房记录、姚某丽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讲课资料等书证;3、辨认笔录;4、检查笔录;5、被害人王某荣、刘某芝、冯某娣、王某霞、曹某荣、李某、李某奇、张某丽、钟某奎、施某荣、苏某霞、姚某丽、李某、张某、韩某陈述;6、证人胡某智、樊某写、周某红、宁某清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赫银银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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