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200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安徽省宁波市**区**集团**工地宿舍。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通过在“闲鱼”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虚假低价售卖手机信息,吸引受害人咨询,随后通过线下加受害人微信的方式,以涨价,快递费用,保证金等理由让受害人将钱转其个人两个微信账号和其朋友王某甲支付宝账户中,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此种方式共计诈骗钱款15650.01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花销。现已核实案件两起,其中一人为在校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流水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闲鱼”账户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