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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住容城县******。2020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延长审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某因网络赌博没有赌资想诈骗他人钱财继续赌博,遂与被害人徐某某联系,谎称认识口罩工厂的人,能直接在工厂拿货,口罩工厂有70000个口罩,他在工厂外边等着拿货,还向徐某某发了一些口罩的图片,并告知徐某某将货款给其转账后第二天就可以发货。赵某某将其女朋友胡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告知徐某某,谎称胡某某是口罩工厂的人,要求徐某某将货款与赵某某编造的获利部分分别打款至胡某某的银行账户和赵某某持有的肖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20年3月 15日,徐某某分别将50000元和29200元,共计79200元分两笔打入胡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3月15日、16日,徐某某又分别将3888.88元、9900元、16000元、20000元,共计49788.88元,分四笔打入赵某某持有的肖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赵某某收到货款后继续赌博,用于吃喝、退还欠刘某某的货款等其他花费,当晚所骗取的货款只剩下10000余元。徐某某要求赵某某发货或者退款,赵某某编造各种理由一再拖延,既不发货也不退款。3月23日,徐某某感觉被骗准备报警,赵某某被迫给徐某某退款5000元。赵某某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28988.88元。

2、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张某某,因手中没钱,想骗取张某某的钱财赌博挥霍。赵某某谎称手中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口罩,并找来其他口罩工厂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用高价购买了10000个口罩给张某某看,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向赵某某订购了20000个医用口罩、50000个民用口罩。2020年3月13日、14日,张某某分别将50000元、36000元、10000元,共计96000元打入赵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和赵某某持有的肖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赵某某将这批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吃喝等花费。张某某催促赵某某发货。赵某某没办法,将高价卖来的5000个口罩发给张某某。张某某来容城县找到赵某某,发现赵某某车里还有5000个口罩,遂将这批口罩扣下发走。张某某继续催促赵某某发货。赵某某谎称有货,让张某某找货拉拉司机在白沟、石家庄、安国等地等货,继续欺骗张某某。张某某为此花费运费1500元,也没有等到货,要求赵某某退款。为了稳住张某某不让其报警,赵某某分别将1500元运费和4000元、2220元、2000元、500元,共计10220元退给张某某。赵某某共骗取张威975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刘某某认识了栾某某,因赌博手中没钱,想骗取栾某某的钱财用于赌博、吃喝。赵某某谎称可以从工厂拿货,比市场价便宜,还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个人照片、车牌照照片发给栾某某,骗取了栾某某的信任。栾某某向赵某某订购了10000个一次性民用口罩、1000个普通医用口罩。2020年3月16日,栾某某给赵某某持有的肖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2000元,3月17日微信给赵某某转款7个200元、1个100元,共计13500元。栾某某催促赵某某发货。赵某某一直拖着不发货,被逼急了,给栾某某发去200个口罩,被栾某某退回。赵某某共骗取栾某某人民币13500元。

4、被告人赵某某因为网络赌博输了钱,想骗钱继续赌博翻本,通过刘某某加了田某某的微信,谎称自己是帮着别人处理口罩的,还将口罩装箱视频及手续发给田某某,骗取了田某某的信任。田某某向赵某某订购了14000个口罩,于2020年3月17日、19日,分两笔向赵某某微信转款4500元和3000元。赵某某没有给田某某发货,也没退钱给田某某,将骗取的货款网络赌博挥霍。赵某某共骗取田某某货款7500元人民币。

5、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通过微信群互相认识,赵某某在群里经常发送民用、医用和儿童口罩的图片,二人加了微信成为好友。赵某某将虚假的口罩图片和视频、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发给李某某,骗取李某某的信任。李某某向赵某某订购了800个儿童口罩、1300个医用外科口罩。2020年3月21日、22日,李某某给赵某某持有的肖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分别转款220元、480元、660元、1600元。赵某某收到货款后先后给李某某发货60个和50个民用一次性口罩,但这些口罩并不是李某某订购的口罩,数量也不对。李某某又向赵某某订购了5000个3M1860医用口罩,通过网络签订了口罩购销合同。3月24日,李某某给赵某某建设银行账户打款5000元作为定金。赵某某谎称已将定金打给厂家,并说如果下午15点之前不把全部货款打过来,不发货,定金也不退。当日,李某某将130000元货款全部打入赵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赵某某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37960元。赵某某家属已将全部骗取的货款返还给李某某,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的部分损失,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起,涉案数额385448.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4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一部、赵某某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涉案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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