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犯诈骗罪,2015年5月27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3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赵某某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在 “58同城”、“高平老猫网”、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晋煤集团**煤业、高平市**公司等招聘合同工信息,向不明真相与其联系安排工作的被害人谎称自己与煤矿领导有亲戚关系,能给其安排煤矿长期合同工,并承诺安排期限、工种,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办理工作需要各种费用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诈骗金额共计67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申某甲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交定金、押金、尾款等为由,骗取申某甲人民币30500元。2020年3月2日,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申某甲。
2.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甲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3年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交定金、给领导送礼等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申某乙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交定金、体检费等为由,骗取申某乙人民币20500元。后被害人申某乙发现被骗,向被告人赵某某追要回20000元。
4.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申某丙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交定金、体检费等为由,骗取申某丙人民币20500元。后被害人申某丙发现被骗,向被告人赵某某追要回20500元。
5.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谎称可以为王某丙、王某丁、张某甲等3人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定金、劳保费等为由,骗取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民币40500元。
6.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甲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交定金、劳保费、尾款等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30600元。
7.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可以为其安排****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交酬劳费用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30000元。
8.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申某丁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中需要交定金、劳保费等为由,骗取申某丁人民币15970元。
9.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酬劳、体检和劳保费押金、尾款、给领导送礼等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40940元。
10.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侯某甲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定金、尾款、给领导送礼等为由,骗取侯某甲人民币35000元。
1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戊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酬劳、体检、劳保费押金、尾款等为由,骗取王某戊人民币30600元。
12.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张某丙谎称可以为其以及朋友张某丁、宋某某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定金、给矿长等送礼为由,骗取张某丙等人民币192000元。
13.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乙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定金、劳保费、尾款、给领导送礼等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36000元。
14.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己谎称可以为其丈夫魏某某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定金、尾款、劳保费等为由,骗取王某己人民币40500元钱。
15.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王某庚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定金、尾款等酬劳为由,骗取王某庚人民币32000元。
16.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冯某某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山西**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定金、尾款等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30000元。
17.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王某辛谎称可以为其办理**煤矿的长期合同工,以办理工作需要交定金等为由,骗取王某辛人民币15000元。
18.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郭某甲谎称可以为其朋友杨某某安排****煤业的长期合同工,以安排工作需要交定金等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闫某某、郭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王某甲、侯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马某某、申某丁、张某乙、侯某甲、王某戊、张某丙、李某乙、王某己、王某庚、冯某某、王某辛、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对众多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押晋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