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镇**村**组**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走私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找到被害人秦某某,以二人合伙承包砍伐岫岩县龙潭镇的一片落叶松赚钱为由,通过伪造林地买卖合同和收据等手段,骗取秦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用于个人使用。2019年10月,秦某某发现被骗并找到赵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9000元、现金还款11000元。
2020年1月15日,秦某某向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并将赵某某传唤到案。2020年3月4日,由他人代赵某某向秦某某还款30000元,秦某某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某某某、洪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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