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24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自称赵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已注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搭乘出租车从广州市到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时,以借手机打电话、借钱急用马上就还的方式取得出租车司机被害人的财物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逃出现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严某甲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大街**号门口,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严某甲200元人民币及一台价值4622元的iphoneX手机。
2.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迎云街爱尔眼科对面,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740元人民币。
3.3月15日1时,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胡某甲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东升鑫时代附近,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胡某甲7600元人民币。
4.3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军桥对出公交站附近,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赖某某150元人民币及一台价值3941元的华为手机。
5.3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肛肠医院期间,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293元。
6.3月15日1时,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朝一商业街期间,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300元、一台价值3368元的三星S9手机及一台价值834元的小米6手机。
7.4月5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胡某乙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桥底,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胡某乙1700元人民币及一台价值695元的vivo手机。
8.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兰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与文华北路红绿灯路口,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兰某某1300元人民币及一台价值876元的华为荣耀9手机。
9.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赵某丁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51号军桥母提餐厅楼下,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赵某丁970元人民币及一台价值923元的Vivo手机。
10.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娄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禅城区东升市场公交车站旁,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娄某某830元人民币及一台价值3325元的iphone8 PLUS机。
11.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搭乘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佛山市佛平路南海医院对出十字路口,以上述方式抢夺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元及一台价值1642元的oppo手机。
同年4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广州市海珠区紫丹大街下国巷11号锦鑫宾馆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南岳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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