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住甘肃省**和**镇**街**村(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营**学院员工宿舍)。2014年11月1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无固定工作无力偿还网贷遂起诈骗之心。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徐某某,在电话中谎称自己有一个姑姑是陕西**工业资源管理局**,自己可以帮忙为其承揽**区一航天科技楼的工程。徐某某同意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需要提前活动,当天下午徐某某便通过微信给赵立转帐现金5****。第二日被告人赵某某又谎称活动经费不足,徐某某再次通过支付宝两次给赵某某转帐共计现金19980元。当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再次找到徐某某谎称自己为打点关系请客吃饭垫付1700元,随后徐某某将1700元现金交给赵某某。之后被害人徐某某多次催问被告人赵某某工程情况,被告人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5月被害人徐某某找到被告人赵某某要求到**实地考察参观,被告人赵某某无奈之下承认自己诈骗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三次共计诈骗徐某某现金26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玉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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