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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1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三日;于2019年1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以崔某某(另案处理)的名义,伪造虚假的车辆交易,骗取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广济支行购车贷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由保定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路**门)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而后,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等人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因贷款到期未偿还,致使保定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清偿上述贷款而受损失。

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以王某甲(另案处理)名义,伪造虚假的车辆交易,骗取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广济支行购车贷款共计人民币52000元,由保定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路**门)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而后,被告人赵某某、蔡某某等人将所购车辆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因贷款到期未偿还,致使保定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清偿上述贷款而受损失(后该车被保定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赎回,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电子银行回单、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作协议、信用卡分期业务信息调查表及客户特别约定、提车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购车分期付款代理协议、担保承诺函等、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谢某某、董某某、唐某某、崔某某、王某甲、同案嫌疑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谅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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