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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河南省安阳市********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 202032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三官庙附近以谈对象用车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将李某甲名下的豫E*****现代牌轿车借走。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兴隆客栈宾馆内将该车以3万元价格抵押给宾馆老板张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当天下午将该3万元用于赌博挥霍。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豫E*****现代牌轿车价值为97719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3日,经安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接受传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张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到案情况说明;5、调解书、撤诉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洁

二0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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