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住贵州省**市威**县**镇**村**组。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阴历11月,被害人刘某某找到赵某某为其儿子卫某某说媒。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够将自己的侄女介绍给卫某某,以给卫某某需要彩礼钱为由,骗取卫某某、刘某某14万元。后因被告人赵某某一直未给卫某某介绍对象,卫某某、刘某某便多次讨要,期间刘某某帮赵某某还款5000元。2020年9月15日,卫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其女儿李某某,将14万元退还给刘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赵某某称所得14万彩礼帮其儿子还债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李某某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卫某某提供的欠条、刘某某提供的谅解书、刘某某向李某某汇款14万元的银行业务交易凭证、李某某提供的收到条;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卫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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