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街道**巷**号,现住北京市市城区**街道**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0日其微信好友彭某某(家住湖南省龙山县)在朋友圈见到该条销售额温枪的广告后,便想到购买一批额温枪变卖来赚取中间差价,随后询问赵某甲是否有现货销售,协商好进货价格后,彭某某便转发了该条朋友圈。2月22日至2月24日彭某某先后收到陈某某、彭春艳、顾某某等三人的订单,随后彭某某分三次将购买额温枪的货款转入赵某甲支付宝账户,共计22725元。被告人赵某甲收到货款后,随即将资金转入自己支付宝余额宝,接着通过余额宝扫码付款的方式转账给夏某某支付宝账户,同时赵某甲在北京市**城区赵妙娟(即赵某甲小姨)家中电脑上通过“迅达测速”网站购买了三个圆通快递的虚拟单号,并将购买的虚拟单号发送给彭某某。截止2月26日彭某某发现三个快递单号的货物都已显示签收,而实际购买额温枪的人没有收到货物,彭某某等人便到圆通快递进行查询,经查得知该单号为虚拟单号,实际根本没有到货,随后彭某某微信联系赵某甲。赵某甲便假称自己被“上家”诈骗了,且自己也已报警为由,拒不退还彭某某22725元货款。
(二)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的另一名微信好友许某某(家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看到赵某甲发布的朋友圈后,就询问其身份有额温枪的现货,协商好进货价格后,许某某以380元的单价找赵某甲购买额温枪,并通过微信给赵某甲做微商的微信号******转入11400元,被告人赵某甲收到货款后,随即将资金提现到自己建设银行卡,接着转入自己支付宝余额宝,通过余额宝扫码付款的方式转账给夏某某支付宝账户同时赵某甲通过“迅达测速”网站购买了一个圆通快递的虚拟单号,并将购买的虚拟单号发送给许某某。2月26日,许某某发现赵某甲提供的快递单号显示已签收,便联系赵某甲。赵某甲便假称自己被“上家”诈骗了,且自己也已报警为由,拒不退还许某某11400元货款2020年3月2日赵某甲作案微信号被腾讯公司永久封号,其便借此机会,彻底断绝与彭某某和许某某的联系。而赵某甲通过诈骗彭某某和许某某得到的钱,均转给夏某某支付宝,全部用于偿还网络赌博的赌资。案发后其家属全部偿还了彭某某和许某某的被骗资金,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2020年5月9日13时许,侦查民警在北京市城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赵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快递单号走件流程信息、圆通公司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退款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陈某某、顾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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