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庄**组,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丙、李某甲、贺某某、李某乙、魏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原某某不符合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条件或者评审条件的情况下,谎称能够为其办理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收取代办服务费预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等9人人民币12.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在陌陌APP充值抽奖、打赏女主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赵某某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代办协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丙、李某甲、贺某某、李某乙、魏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黎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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