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71********,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号楼。于2019年3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9日至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7月,在其经营的原中国国旅(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况下,仍在其原国旅旅行社门店内,以为被害人徐某甲的母亲李某某及弟弟徐某某办理韩国签证及出国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徐某甲人民币15.11万元,并将钱款个人使用,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徐某甲报案前返还人民币10万元,仍有5.11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5日在微信上以为被害人在莫某某办理去云南****,骗取莫某某人民币19960元,并将钱款个人使用。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莫某某报案前返还人民币1万元,仍有9960元人民币未归还。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1日在微信上以为被害人宋某某办理去新加坡和巴厘岛****,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6360元。并将钱款个人使用。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20日在微信上以为被害人孔某办理去上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孔某人民币11900元。并将钱款个人使用。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至7月期间。利用原有的国旅海城分公司名义负责招揽游客,并转给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办理旅游事宜,将应支付给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团费个人使用,共骗取人民币11653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甲、莫某某、宋某某、孔某某四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收条、借记卡明细、护照复印件、微信****;微信聊天记录、欠条、授权委托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分公司合作终止协议、微信交易明细表、拼团确认书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崔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宋某某、孔某某、莫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被害人徐某甲提供的通话录音、侦查机关与四名被害人和证人的通话录音、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欣慧
助理检察员: 王化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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