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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物流有限公司装卸工,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号。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5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暂住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网络货运平台“**”上发布虚假货物运输信息,以收取定金、进场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薛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薛某乙、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855元,后拒接被害人电话。被告人赵某某实际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薛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薛某乙、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上述时间被被告人赵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其钱款,后实际未承运到被告人赵某某发布的货物,后电话、微信被拒接的事实。上述事实另有微信转账记录予以印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手机情况。

3、收条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韩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薛某乙、杨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伟雄

                                  检察官助理:罗笑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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