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01日被告人赵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东阿县**庄小区**超市内,以现金兑换微信转帐的形式实施诈骗。受害人迟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转给赵某甲共计2000元。赵某甲在收到转账后,立即将2000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赵某甲以未带现金,需要回家取钱后返还受害人为由离开。当天被告人赵某甲以相同方式在东阿县**街**轮胎部、**菜市场**经营部、张某某粮油经营部分别骗取6000元、3000元、5000元,共计骗取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阿县公安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手机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收到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迟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赵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为赌博而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维广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1522428****)现被取保候审于东阿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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