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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2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至11月,被告人赵某某先将自己伪装成一名叫做山丹花的女子,通过微信聊天及见面,与被害人王某某发展为对象关系后,以需要做手术为由向王某某要钱;又捏造和伪装成山丹花的女儿高娃,与王某某发展为父女关系后,以需要生活费、学费的名义从王某某处要钱;又捏造山丹花妹妹这一角色,通过高娃介绍给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及见面,与其发展成对象关系后,以需要生活费、要与王某某过日子为由从王某某处要钱。被告人赵某某共计从被害人王某某处要得人民币33470元,该钱款已被挥霍。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已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33500元,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赵某某讯问笔录;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虚假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兴元

检察官助理:包海晶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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