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号房卖给其哥哥赵某某并过户到赵某某名下。同年12月,又将该房子出售给陈某某,并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收取陈某某购房款26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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